处所性律例可否人防工程产权登记
问:我省某市常委会正在制定人平易近防空设备办理方面的处所性律例过程中,就人平易近防空工程的产权权属登记轨制可否由处所性律例的问题把握不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关于“国度实行地盘利用权和衡宇所有权登记发证轨制”的,以及衡宇是指“地盘上的衡宇等建建物及建立物”的界定,“地盘下”的“人防工程”不该包含正在“衡宇”的概念内。则取上位法不分歧。如许能否超越了处所性律例的立法权限。现特将此问题向你委请示, (某省常委会法制工做委员会 2004年6月23日)答:关于人平易近防空工程设备的登记问题,如属不动产产权登记,则涉及平易近事法令根基轨制。此外,这个问题比力复杂,尚需地方相关部分同一研究处理,以不正在处所性律例中为宜。
